关于取保候审成功的几点心得

2021/10/12 12:29:19 查看1282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关于取保候审成功的几点心得

 

2021年,本人办理了多件刑事案件,涉及罪名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赌博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组织卖淫罪等,其中有些案件申请了取保候审,有些案件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现在结合本人取保候审工作,总结几点心得,具体如下:

 

一、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是否应当取保候审。

对于这个问题,近亲属的想法自然是应当申请,但部分家属在取保候审上存在一种误解,他们以为取保候审只有律师才能申请,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同样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作为保证人为嫌疑人作担保。若近亲属无经济能力委托律师,完全可以自行向经办部门申请取保候审。本人的观点是,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若近亲属自行申请取保,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申请取保候审后,总归是有机会获得批准,不申请取保候审,则被继续羁押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二、本人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本人今年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这些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例如:1、开设赌场罪,在公安部门申请取保不批准后,本人接下来向检察院申请不予逮捕,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并通知公安部门立即执行;2、抢夺罪,本人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判断公安机关不会呈捕,并在30天内办理取保候审的;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人认为虽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存在妨碍侦查工作或实施新的犯罪可能的;4、寻衅滋事罪,本人判断嫌疑人很大可能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是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辅助性、次要性的角色,配合公安侦查工作,可以争取取保候审的;5、盗窃罪,本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可能性极低,认为公安应当不会呈捕,会在30天内取保候审,并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的。

通过本人办理取保候审成功案例不难看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大概率不构成犯罪的,没有犯罪事实的,公安部门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最迟需要30日内向检察院呈捕)无法查清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但认为有必要继续侦查的,他们会选择不向检察院呈捕,而是选择取保候审,保持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工作,这样案件很大可能的结果是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第二种,就是存在犯罪事实,但触犯罪名本身不是重罪,或虽触犯罪名是重罪,但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公安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了嫌疑人侦查价值的最大开发,嫌疑人交代了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其交代内容经公安认定属于如实供述的。

 

三、本人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心得。

   1、对轻罪羁押性过高、够罪即捕的问题获得很大的重视,自2021年7月1日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其6个月,专项活动是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羁押性过高、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因为这突出反映了社会危害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轻罪案件,这是在取保候审的上的重大利好消息。

   2、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注意公安呈捕时间,最好在公安呈捕之前申请取保候审,因为公安向检察院呈捕会告知嫌疑人本人,因此,律师首次会见嫌疑人,就需要针对此事进行核实,若因家属委托过迟导致公安已经呈捕,则需要在检察院决定批捕前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3、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罪名类型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对于取保候审有重要影响,非暴力性犯罪、轻罪对于取保候审成功是利好因素,一般三年以内刑期的案件,应当尽量争取取保候审。

   4、判断嫌疑人有无做到如实供述,嫌疑人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对于公安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有很重的作用,毕竟公安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很多情况下就是考虑到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会妨碍其侦查工作,例如取保候审后是否可能伪造、毁灭证据,威胁被害人、干扰证人作证等。

   5、同案犯是否归案对于取保也有重要影响,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在拘留期限内,若涉案人员并未到案,对已被羁押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存在串供的风险。

   6、对于部分刑事案件,是否退赃退赔,是否获得还害人谅解,对于取保候审有些重要的作用。

   7、随时注意公安办案动态,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案管中心或公安核实,一旦公安呈捕,要尽快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这样才能在检察官心中留下重要的印象,防止检察院对公安的意见先入为主,影响其批捕决定。

   8、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除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因此,公安和辩护律师并不是站在完全对立的方向,双方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拘留期限内,公安部门掌握的案情和证据与辩护人掌握的案情和证据,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因此,辩护人不能仅凭会见就妄加定论,而应当是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在已知案情的前提下,尽力和公安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认同。

   9、辩护人若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定要对此展开论述,从证据、从法律、从罪名构成,从思维逻辑、从生活经验等多方面展开,不能空泛、简单、千篇一律、毫无根据的论述,这样完全没有说服力,好的论述和观点,对于公安是否决定呈捕的影响都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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