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垫付医疗费能否追偿

2018/04/12 17:17:51 查看3310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垫付医疗费能否追偿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赔偿损失?肇事司机垫付的医药费能得到偿还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事故的首要赔偿义务人,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受害方的损失,不足部分才应由侵权人赔付。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必须他方受到损失;3、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若受害方错误行使其诉讼权利,未向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且拒绝提供真实医药费凭证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导致侵权者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得不到及时返还,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的,侵权者经济利益受损与受害者的获益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受害方受益行为已丧失了合法依据,则受害者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内投有交强险等险种的,,承保保险公司应为该起事故的首要赔偿义务人,受害者应向承保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肇事者并非强制性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受害者错误、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肇事者的垫付款无法及时得到追偿,受害者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把肇事者的垫付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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