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2018/04/13 16:09:58 查看123次 来源:孙飞律师

  随着产业升级不断迭代,生产要素加速周转,加上追求高薪酬,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我国不断快速流动。但部分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部分劳动者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发生工伤等)。很多劳动者在准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在各个部门维权时碰壁。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吗?怎么证明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至此,我们发现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表明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我们还是可以从多方面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但是从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角度,我们还是建议劳动者签约维权,建议用人单位签约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单位可能要承担额外的损失。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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