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2021/10/18 17:45:24 查看1330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9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2017.04.10
作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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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孔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失,致葛某受伤。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营运证登记在路宽公司名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孔某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路宽公司对孔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中院二审认为,路宽公司认可肇事车辆的营运证和行驶证均登记在路宽公司名下,且生效判决已查明,事故车辆系挂靠在路宽公司处,故买卖关系不能推翻事故车辆与路宽公司的挂靠关系,一审判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挂靠,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实质上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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