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动迁小知识(二)

2018/04/16 14:48:09 查看192次 来源:张峥嵘律师

  国有土地动迁小知识(二)

  张峥嵘律师

  导读

  紧接上文,继续阐释一些动迁中的知识点,主要关于法律适用有效期、延长以及公房动迁中承租人与签约代表的知识。希望能够给予大家帮助。

  一、动迁相关法律适用有效期

  上文中罗列了一些动迁相关的法律,不少都规定了适用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将导致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很多动迁的文件都被延长了有效期,为避免大家认为该文件失效,在此罗列那些法律文件的有效期,若有延长则标注延长至何时,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后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二、承租人与签约代表的确认

  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及签约代表的权利很大,其拥有代表该户提出居困申请、订立合同等权利,对于很多动迁户来说,确定承租人或签约代表在整个动迁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事情。故在此阐述一下法律是如何确定签约代表或者承租人的。

  1、协议变更承租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第四条

  2、协议确定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以下简称签订主体):

  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订主体。

  二、监督小组应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同时通知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到场。

  三、监督小组组织协商时,可以要求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就确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说明。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监督小组就协商结果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送交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的主体为签订主体。

  法律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

  3、指定签订主体

  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无故缺席的,由监督小组就协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提出确定签订主体的建议。协商调解的记录及建议经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后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的书面记录、建议及相关资料等送交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15日内书面确定承租人后,通知当事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作为签订主体。

  法律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

  三、监督小组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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