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59.46克,蔡军 周玲律师为李某某辩护,一审获轻判

2018/04/16 17:12:07 查看3276898次 来源:周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侯区**路租住房内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房间内查获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瓶子1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铁盒1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润喉宝”铁盒1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白色透明密封袋5袋,以及自制吸食毒品工具1个,上述毒品经称量共计净重59.4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律师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组织会见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其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也对指控的持有冰毒数量59.46克没有异议,辩护律师经与李某某沟通后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案发前被告人是商场的营业员,表现较好。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在律师会见时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李某某表示当初不该沾染上毒品,经过这次教训深深的认识到了毒品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的危害,决心戒掉毒品,从今往后绝不沾染。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也能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某家庭状况令人同情:其父亲已经过世,家里60多岁的母亲多病、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母亲的陪伴照顾。请求法庭能够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李某某考虑量刑7年,有利于对李某某教育感化,同时也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持有,数量达59.4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等予以没收。

  律师随笔: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属于重罪,量刑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重,一旦涉案建议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家属大多不懂案件流程,以为案子到了法院了,情况严重再委托律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利委托律师,而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越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每一个案子都具有个性,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所以建议家属,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便律师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本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及时跟进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做的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也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7年的量刑意见,最终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均对蔡军、周玲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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