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将给民间借贷案件带来的影响

2021/10/19 23:13:40 查看1029次 来源:林丝文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洪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因资金周转需向洪某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8日至202098日,借款利率为3.6%/月,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洪某依约分别于2017年98日、2017年108日、2017年11月28日向刘某转账支付借款60万元、50万元及70万元,合计借款180万元。刘某201712月至20208月期间向洪某支付借款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202099日起,刘某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洪某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洪某返还借款本金,且经洪某多次追讨未果为此,洪某诉之法院

 

调查与处理: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裁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洪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作为借款人的刘某应履行其还款义务。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刘某已经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的利息,法院予以认可,对于刘某已支付的超出月利率3%的部分,视为对借款本金的偿还。关于刘某尚未偿还的利息,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进行计算。洪某超过前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第一、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由此可见,在《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借贷领域,同时为解决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因此,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具有必要性,并且此条规定不只是倡导性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否定性评价。结合本案,本案《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第二、本案利息如何支持?《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与《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即分四个层次处理。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结合本案,本案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第三、本案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何?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在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此可见,《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因此,以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利率具体标准。

 

典型意义:

   《民法典》生效后,将给民间借贷案件带来以下的影响:

一、随着贷款利率的改革,民间借贷可支持利率上限降低,并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率支持的范围,2020年8月20日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利息仍按照“最高利率标准年利率36%,最高司法保护标准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的,期间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经当事人请求可以适用“最高利率标准年利率36%,最高司法保护标准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应适用按市场报价利率变动,最高司法保护标准为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二、《民法典》合同编扩大了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受到认可《民法典》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顺应借贷领域的实践发展需要,《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民法典》里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借款合同章规定时有了法律的支持。

三、《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这样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由于立法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它是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故《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生效”的表述,消除借款合同系为诺成合同的误解,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之前,借款人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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