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财产不够还怎么办

2021/10/20 13:40:19 查看1019次 来源:刘明珠律师

 


《民法典》第560条与第561条

《民法典》第560条第-款规定:“债务人对同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①《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按照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 利息

(三) 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概念与三个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


①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概念


符合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 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的问题

2.清偿抵充的类型及抵充规则

|清偿的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优先于指定抵充;指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①约定抵充,指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其他清偿受领权人)于履行前后约定了部分履行清偿哪-笔(哪一部分),此时,按约定发生清偿的效果。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②指定抵充,指双方未约定抵充规则,但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于履行时,单方指定部分履行清偿哪(哪一部),此时,按单方指定发生清偿的效果。指定抵充的特点: 

(a) 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享有指定权; 

(b) 时间要求:债务人须于履行时指定

 (c) 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依《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以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权的实现费用和利息以后,就剩余的部分,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指定抵充受《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受《民法典》第560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③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依照法定规则抵充。即先依照(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再依照《民法典》第560条第款规定的顺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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