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归买家所有并进行了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2021/10/21 10:31:11 查看1137次 来源:王天瑞律师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老百姓购买二手房屋时遇到过类似问题,即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归买家所有并进行了公证有效吗。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因此王律师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用。

问:我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某种原因,张某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但我们已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我所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请问我能基于该公证书内容取得该房屋产权?

答: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可以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于你所提问的,能否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方式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另根据《民法典》210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载明了房屋归属问题,但并经变更登记,买家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协议与公证书是有效的,即能够证明你对于房屋卖方依法享有债权,也就是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金额。当卖方协助你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后,你的债权转为物权,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了处分(出卖、出租、合法占有)的权利。当卖方不予配合你办理不动产登记,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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