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引发的犯罪,你怎么也不会想到!

2021/10/21 20:34:45 查看1246次 来源:博拓律师团队律师

借条引发的犯罪,你怎么也不会想到!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民事纠纷中,借款纠纷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并不是说有了形式上合法的欠条,就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偿还。如若是对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写下借条,则该欠条不仅无效,行为人还可能涉嫌犯罪。



案例1:强逼他人写借条,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某、贾某系男女朋友,2009年11月,二人在火锅店吃饭后,在门口遇到东某,在闲聊过程中,正某、王某赶到。随后江某、贾某、正某、王某四人与东某一同到王某之兄郭某的租住房。其间江某又打电话叫来张某、郝某(二人另案)。进入房间后,江某以东某曾与其女友贾某睡觉为由扇东某一耳光,东某否认与贾某有不正当关系及与江某有经济纠葛,江某即拿皮带进行抽打,正某、王某对东某拳打脚踢,张某拿钢管,都某用火钳对东某进行殴打,最后江某用自行车在东某身上砸,正某拿刀对东某进行威胁、殴打后,江某向东某要钱,东某说没有,要等他打工的工资 5000 元发了后给江某。江某遂让贾某写了一张“今借江某人民币5000元整,归还日期三天内还清借款人:东某”的借条,让东某签名按印后才让东某离开。同月,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东某与其女朋友贾某有不正当关系及其有经济纠葛为借口,伙同正某、王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东某在贾某书写的借条上签字,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江某、贾某、正某、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遂对江某、贾某、正某、王某定罪判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2:赌博逼人写借条,构成抢劫罪

刘某、石某、邓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注入水银的骰子,邀约汪某到茶楼一包间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石某、刘某、邓某以汪某打牌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边汪某交出钱财。汪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1700元现金以及佩戴的金项链交出,并向石某出具10000元的借条一张。事后三人将现金分赃并将赃物变卖后挥霍。最终,三被告以抢劫罪被定罪判刑。



律师点评:

上述两起案件,都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逼迫对方写借条,然而定罪却不同。案例2中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以威胁等手段要求其写下借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

案例1中江某、贾某、正某、王某等人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暴力意图不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使受害人主动交付或抢夺财物,而是使受害人产生一定精神恐惧,且又当场让被害人书写借条,没有让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而是给了被人一定的缓冲时间,只让其书写了一张借条,故并没有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不合抢劫罪中两个当场中当场劫取财物的这一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实际上采用暴力手段逼迫他人书写借条,在民事上是无效的,属于民法上的胁迫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而且还很有可能像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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