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2021/10/22 17:19:38 查看1313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陈某刘某是一对年轻夫妻,通过努力拼搏,终于在20209月买下了首套房子,202011月初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当天缴纳房屋契税等税费,房屋贷款也已顺利发放,开始的一切都十分正常与顺利,直到20201112日,陈某突然从邻居处得知第一任房东妻子在案涉房屋内客厅上吊自杀,虽然自杀事件发生在16年前,但是刘某每每看到客厅,心里就呈现出这里有人上吊自杀的情形,害怕不已,没有办法在涉案房屋居住。该武汉合同案中小两口找到卖方(第二任房东),询问卖方为何隐瞒该事件,卖方却声称其不清楚该事件,但也同意配合配合撤销房屋交易。20201217日签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同日,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由于该武汉合同案起诉之前,被告(卖方)表现出配合的态度,因此第一次开庭,原告(买方)并没有委托律师,自行开庭。然而,被告开庭时却反悔了,不同意解除或撤销房屋,称对案涉房屋的情况并不知情,被告是善意的,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认为原告购买房屋前没有尽职的了解案涉房屋情况,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退房没有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求。该武汉合同案中被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撤销的依据,虽然双方签署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但不可撤销事宜属于依法确定,并不是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的;被告认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对被告极不公平,损害了被告的权益,原告应按照房屋价格的10%承担违约金。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购房者对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件所产生的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这的确是会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原告有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且涉案房屋现无过户障碍,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向其支付房价10%违约金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若认为涉案房屋前业主在与其交易时隐瞒了上述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对其造成相应损失,可另循途径主张权利。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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