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工伤赔偿款还拿得到吗?

2018/04/20 11:30:26 查看1173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人的一生中,并不是什么院都进去过的,相信每一个人都进去过医院,但是对于法院,相信大部分人一辈子都没有进去过。法院,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神秘而庄严的!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去法官打官司,时间长,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去法院解决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

  对于受伤的职工也是一样,不是迫不得已,谁也不想跟单位选择闹到法院的地步。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法院解决问题的时间实在是太长了,劳动者熬不起那个时间。另外一个,劳动者最担心的是:官司经过漫长的时间审理后,赢是赢了,但是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公司有可能转移了财产,有可能破产了,那拿到一份胜诉的判决书岂不是一纸空文?那究竟,公司破产了,工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还可以不可以拿得到手?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李先生于2016年12月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五金公司工作,2016年12月22日11时40分,他因工作导致被机器压伤,后送清溪医院治疗,最后医院施行手术,把整个手掌全部截肢了。2017年5月10日,他的这次受伤事故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6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由于公司的规模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机器也不是很多。老板只愿意赔偿10万元私了,但是对于李先生来说,10万元是远远不能接受的。在网上与笔者沟通中,笔者告诉他大约是可以赔偿到30多万元。但是李先生有一个最大的担心,担心到时打赢了官司公司破产,他的工伤赔偿金一分也收不到!对于他的疑虑,我对他说,如果你不打官司,那根本就没有胜诉的机会,更不可能拿到30多万的赔偿金,笔者既然是专业从事劳动工伤方面的律师,自然是可以从有利劳动者的角度,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听信了笔者的劝告,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他后来多次与老板沟通赔偿问题,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9月7日,笔者代李先生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拿到《受理通知书》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7年11月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赵先生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总计335101元。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我方以最快的速度向法院起诉,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快的时间,如果等对方拿到裁决书超过了15天不起诉的话,我方马上撤诉。时间过去了18天,我方通过查询,对方果然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并没有向法院起诉,这让我们一下子就抓住了案件的主动权,最后考虑到撤诉还要法官的批准,还有一个送达的问题,还要申请执行。最后跟主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看到劳动者伤得这么严重,起了恻隐之心,答应尽力争取尽快促成双方调解结案拿钱。

  2017年11月30日在法院开庭审理,在我方的多次劝说和法官的努力下,终于说服单位同意按仲裁的金额赔偿给李先生。而赔偿的日期就是2017年12月1日,就是今天调解明天给钱。

  拿到调解书后,知道公司已经破产了,不再进行生产经营了,快速向法院发函要求在拍卖款中预留工伤赔偿款的份额,法院最终对该公司的机器等财产进行拍卖得到61万元,2018年4月1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笔者送达了《执行款分配表》,可以分配到百分之一百的份额:

  笔者代理李先生争取的工伤赔偿金33万元全部可以实现!

  律师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二)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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