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点

2018/04/20 16:06:13 查看13107363次 来源:王依平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发包人(建设单位)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人按期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报酬的协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发包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与承包人(施工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为完成建设工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土木工程,包括各类公共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建筑、市场设施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权利有:招标,选标,监督施工质量,验收工程,取得施工成果。主要义务是:第一,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许可证。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第二,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开通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单位承担)。第三,按双方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第四,可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贷款或者自筹资金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第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给承包人。第六,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有发包人解决的问题。第七,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有:投标,取得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资料和图纸,取得合同报酬。主要义务是:第一,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第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第三,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第四,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以及提出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第五,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完工和交付。第六,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第七,按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第八,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的修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要求明。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内容;通用条款是一般建设工程都应当遵守的内容;专用条款大多数要由当事人协商填写。在制作文书时,应当注意:

  第一,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工程名称是合同双方要进行的工程的称号,它应当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所称的名称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是指工程的建设地点。对于扩建或者改建的工程项目,因主体结构已存在,所以施工地点只写主体结构地即可。但对于新建项目或者外地工程,必须详细地将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的具体地点标清楚,因为它涉及施工条件、取费标准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工程包括主题工程,附属工程,建设内容,如安装、装饰项目等,都要规定清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时间是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更是如此。开、竣工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些工程是在别的工程中间开始设立的,如安装工程,是在建筑工程基础上设立的,因此,它也必须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

  第四,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条件

  工程质量是基本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双方当事人经常会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一般来说,工程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在合同的履行中,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是产生双方争议的主要环节所在,因而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保修内容,以便于操作。在保修期内,出现合同中规定的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当负完全责任。

  第五,工程造价

  工程价款是指双方达成协议的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工程价款。如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尤其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实结算的工程,不能事先确定工程价款,合同中也应当明确规定工程价款计算原则,如执行定额和计算标准,以及如何签证和审定工程价款等。

  第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中间结算和竣工决算三部分。工程开始,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备料款是以形成工程实体需要材料多少、储备时间长短计算所需要占用的资金;进度款是根据施工企业逐月完成建设安装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拨付方式是由建设单位在月中预支部分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每月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款结算账单,送建设单位办理月终结算。工程进度拨款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单项工程造价的95%,其余5%待工程完工后与应付工程价款、应扣备料款和已付进度款一同在竣工结算时结清。工程规模较小、工期不足6个月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而定,先预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其余的完工后,一次结清。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总额往往不等于施工图预算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因为在施工中会出现各种变化、材料的代换、工程量的增减、某些做法的变更等。这就要根据所发生的变化,利用单项工程竣工决算来重新确定结算用的工程实际造价。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工程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由双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

  验收分为两种:

  一是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单位及时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发包单位派出代表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合格,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发包单位未按时检查,承包单位可自己检查,并填写隐蔽记录,发包单位应予承认。如发包单位以后提出检查时,其检查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

  二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交工验收通知,发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进行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双方签订交工验收证书,由发包单位负责保管。验收交接工作应按单位工程进行。

  第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时间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的提供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一般应在建设工程准备协议书或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在合同中应对所需提供的文件及提供日期加以明确规定。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大中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地形图、工厂区(规划区)或小区竖向布置图和总平面图(份数在合同中是明确的)。变更设计核定单(其份数与图纸份数相同);施工图及说明书的份数根据需要而定。提供的施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交底和会审。凡未经会审的图纸一律不得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说明书不符、设备有缺陷、材料代用等,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技术鉴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轴线、标高和坐标控制点。

  第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的供应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二是施工企业(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三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指定采购某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于各自负责的材料设备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通力协作才能将合同顺利完成,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协作事宜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合同按时、保质地完成。

  第十,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或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偿付逾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者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器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者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者“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和诉讼是排他性的,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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