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之四__工程款结算纠纷

2018/04/20 16:08:57 查看198次 来源:王依平律师

  

  一、 基本事实

  2010年10月10日,某市六建与某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同时,合同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了工程的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按1400万元计算,竣工前支付80%,价款计1120万元,余款竣工结算一次付清。另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使用,决算办理完毕并经甲方审计后,总决算款除留3%作质量保证金外,余款甲方应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取费标准为湘建价某号取费文件一类工程收费。

  在合同之工程竣工前,某B公司共支付了工程款13330000元,工程竣工后,双方即对工程量进行对审,双方对部分遗留问题未达成一致决算意见。到2010年9月18日,双方始才协定工程总造价为20200000元。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某B公司又支付了工程款1420000元。从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某C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674400元。至此,某B公司于某C公司共向某市六建支付了工程款18424400元。另外,某市六建共交纳税金563950.01元,尚欠539979.99元税金未交纳。

  2012年6月3日,某C公司成立,2013年10月30日,某B公司与某C公司签订了关于项目分立的决议,即原由某市六建承建的一期项目与未开建的二期项目分立,并对一期项目财产进行了分割。分立后,一期开发项目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及遗留问题未尽事宜均由某C公司负责。随后,某C公司发布公告,公告一期项目分立事宜,并通知债权人前来清偿债务。

  某市六建因与某B公司、某C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B公司和某C公司:1.连带支付工程欠款545万元;2.连带支付违约金20.2万元;3.连带支付赔偿金21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 判决结果

  1、 某B公司应赔偿某市六建的利息损失252771.79元,减去超付的工程款77379.99元,余下175397.80元。

  2、 驳回某市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各承担部分。

  三、 审理焦点及律师观点

  1、 关于工程总造价问题。

  因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400万元,在工程竣工之后,因原被告双方对造价金额未形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之后,双方确定工程总造价为20200000元,并在“定案表”经双方项目部盖章认可。在工程实务当中,对于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几种方式:按招投标时中标的金额确定;按初步设计总概算当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确定;施工图总概算确定;施工图总预算加上现场签证和按实结算确定。本案当中,尽管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但在竣工后的双方协商当中,依据实际工程量对原工程造价进行了变更,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将工程造价确定为20200000元。

  2、 关于工程造价中是否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应否从工程造价中扣减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某市六建与某B公司在《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是,按“湘建价某号取费文件一类工程取费”。该文件附件四《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规定,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造价”费率3.5%)。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据此,本案的工程造价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该项目工人交纳基本养老费用是用人单位(某市六建)的义务,在某市六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某B公司代为履行其义务,以此造成了某市公司对某B公司负有该部分费用的债务。所以,某B公司可在工程总造价中扣减该部分费用。

  3、 某B公司是否违约?若违约,违约金、赔偿金如何确定。

  某市六建起诉时称某B公司“长期拖延支付巨额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可将某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分为两个阶段,竣工接收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和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余额.确定第一阶段具体的施工进度是认定某B公司是否违约的依据,因《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某B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其在竣工前已支付工程款13330000元的证据,认为其在竣工验收前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合同约定的在竣工前支付11200000,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另外,某B公司以《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关于“工程2008年12月1日竣工”的约定为由,认为2009年12月4日竣工,工期被推迟了1年,认为其积极履行了合同,某市六建是违约方,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某市六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提出的某B公司(在该阶段中)违约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二阶段中,根据《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关于办理完毕并经甲方审计后,总决算除留3%作质量保证金外,余款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的约定,某B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4、 违约金、赔偿金如何确定。

  某市六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某B公司支付赔偿金215万元,其理由是因某B公司长期延期支付工程款,造成某市六建资金的紧张,为维护队伍的稳定、使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某市六建以月息3分的利息向包括某B公司和某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内的社会个人借款。如果仅以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某市六建的损失,故其主张某B公司按月息3分向其支付赔偿金。某市六建的项目经理以月息3分向某B公司和某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的事实属实,但该行为性质属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某市六建未就某B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和借款的用途举证,所以,某市六建提出要求某B公司支付215万元赔偿金的诉求应不予支持。对于在竣工验收之后,因某B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如何向某市六建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在双方签署的合同当中,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两处有约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另有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赔偿拖欠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第二处的约定对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描述更为具体、精确,故对于某B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应采用第二处约定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在竣工验收之后,应将某B公司不同的付款时间、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的时间把竣工验收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延期付款期间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按某B实际欠付的金额和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某B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合计为252771.79元。

  5、 某B公司与某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某C公司在2012年6月3日成立,2013年10月30日才与某B公司签订协议,分立本案合同之项目,此分立为项目分立,非公司分立。尽管某B公司与某C公司对项目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且某C公司采取了登报公告等方式进行了公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B公司仍应对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某市六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某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某B公司与某C公司两方的问题,可另案处理。

  四、 诉讼风险防控的启示

  关于工程造价的结算,对于发包方而言,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可能存在的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增加等所引起的造价提高进行总体控制。对于涉及的行政收费、税费、保险费用等费用,应明确承担的主体,如在合同中不能一一列明,也应明确工程造价取费的依据。例如在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取费的依据为《湘建价某号取费文件》,该文件规定工程造价中包含了劳动者的基本养老费用,所以在约定了工程总造价的情况下,承包方主张发包方额外支付劳动者的基本养老费用,无法律、法规的依据。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应避免同一违约情形,存有两种违约金计算方式的表述。对于出现几率较高、后果严重的违约情形,应单独列明其违约金计算方式,其他出现几率较低的违约情形,可将其归结为其他违约情形,采用其他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将不同出现几率、不同严重程度的违约情形区分开来,目的在于一旦出现纠纷,可针对具体情形厘清违约金的金额,避免依照对己方不利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使己方权益受损。对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对于工程承包方而言,应对工程款结算、支付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明确,保留好验收的书面记录,实时地提出工程款支付的主张。对于因发包方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保留会议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等记录,避免给发包方提供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矛盾多发点,对各方的经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于各方而言,应用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和动作来规避工程款相关的风险,化解可能存在的纠纷,为合同的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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