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2018/04/20 17:29:36 查看214次 来源:兰谣成律师

  导读:

  借贷关系中,债务人为保证还款或者应债权人要求,往往会提供第三人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债务的履行。由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称之为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成立

  依据法律保证合同的成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订立保证合同;2,第三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无异议;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衣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4,主合同立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改正;5,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人证明的。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民通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方式

  按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保证人对于先诉抗辩权之有无。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而言之只有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权力救济仍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一般保证需以明确的方式约定。 2,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练到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无须起诉或仲裁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在中只有一个保证人的成为单独保证,有多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债务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按保证人承担方式的不同又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各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也即保证人只对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超出份额部门按份保证人无需负责,且各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向其他保证人分担。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或者未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各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后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二者之间看着貌似很相似,但各自所表达的的内容却有各异。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方式的一种,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强调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为共同保证的一种,与先苏抗辩权无直接关系,强调的是责任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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