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2018/04/23 15:16:46 查看639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没有参保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赔偿方面会非常主动的提出要跟劳动者私了,因为如果要公了,就等于把自己的违约行为暴露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眼皮底下,是有可能受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这个要看当地的处罚力度。

  在劳动者方面,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普遍有害怕打官司的心理,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私了,劳动者在害怕的心理驱使下,往往就同意了用人提出的工伤赔偿协议。

  那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工伤赔偿协议后,发觉自己拿到手里的赔偿金实在太少了,还可以不可以反悔呢?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明这个问题:

  付某于2017年5月3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塑胶制品厂,6月28日时在工作中造成右手食指受伤,伤得不是很严重。7月份就回到工厂上班了,2017年8月31日工厂与他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支付5300元了结此次工伤赔偿,并且已经实际支付了款项给付某。

  付某收到5300元,总觉得太少了,在了解到笔者是从事劳动工伤方面的律师后,联系了笔者,他最大的问题是,和工厂私了,还可以不可以反悔,这官司还可以不可以打得赢?笔者看了他的材料对他说,工厂给你的赔偿,不到你应该得到的赔偿的十分之一,这官司打赢是没有问题的。

  随后带付某到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再鉴定了伤残,2017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然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8年4月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万江仲裁庭裁决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共计:66667.46元。

  律师观点分析: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后,一般来说,如果拿到的赔偿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赔偿金的一半,并且在没有进行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符合上面的情形,就算是已经拿到了赔偿,也是可以反悔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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