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2018/04/24 16:50:37 查看615次 来源:吕小喻律师

  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来临法律助

  案件类别:民事

  案 由:离婚纠纷

  原 告:马某

  被 告:王某

  承 办 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 吕小喻律师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2008年农历正月原告与其丈夫王某在他媒人介绍下认识后,于2008年11月29日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北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生有一女,原告与其丈夫在刚结婚的时候感情还是很好,夫妻关系和谐,生活上相互扶持。但是由于原告丈夫外出打工之后,原告一人在家带孩子,原告丈夫外出找钱接触了新事物,开始对家庭漠不关心,对孩子冷淡,也不拿钱回家补贴生活开支,加上两人新婚不久后就开始长期分居,双方也是经过相亲认识并没有接触太久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夫妻感情淡薄,婚后也没有经常在一起,并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这也是为他们走向离婚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雷。加上王某在外地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位女子,双方很快生活在一起,这个消息不小心被马某知晓后赶至王某打工的地方找到王某问个究竟。王某与马某本来就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王某看到原告来此处找其麻烦,就心生恶意随意的殴打原告马某,导致原告多处受伤,在老家的时候王某的父母对马某也是缺乏关爱,甚至恶言相向,还到处散播马某的谣言,马某本来对丈夫抱有很大的希望,希望他能给他精神上的支持,给他继续与他共同生活下去的勇气,谁知王某给他的却是一个噩耗,让原告马某最后的救命稻草也失去了。马某一人在外孤立无援,精神上面受到很大的刺激,导致马某精神异常,开始胡言乱语,之后经医生诊断马某患有患有精神病,王某看到原告成了一个不正常的人就更加对原告实施精神和身体的打击和伤害。原告并不是一个完全失去意志和精神的人,刚开始只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王某给予精神上和生活上面的关心和支持,马某也不会有后面这些痛苦的经历。马某忍受不了王某的虐待一人离家出走三个月,王某对于原告的失踪完全不放在心上,仿佛很开心的扔掉了一个包袱。对于原告家人的询问和关切都置之不理。之后马某的父母才出外地去报警找自己的女儿。经过民警及好心人的帮忙辛苦的找寻终于找到自己的女儿,但是这时,马某的精神状态极差,精神极度异常,已经无法辨认出谁是谁,之后原告父母带其往重庆市的一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王某却对马某的这些情况不予理会,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王某在听说原告精神极度异常后,没有给予生活上及精神上面的帮助,而是变本加厉以原告对家庭生活不负责,没有夫妻感情为由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原告马某离婚。

  马某由于精神异常,完全没有工作能力,父母也年迈,身体也欠佳,父母家还是低保户,因此家庭经济困难,这时政府了解到原告的家庭经济和王某的恶性之后,积极伸出援助之后,就带马某的父母到邻水县法院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了马某父母,并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吕小喻律师为其担任马某的代理人。承办人吕小喻接受指派后,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接见了马某的父母,立即与邻水县人民法院与法官取得联系,并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马某的父母了解案情,并且与王某及其父母沟通,但是王某及父母以马某为精神病患者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由,不同意和好。无奈,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下去。

  庭审中,承办人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马某和王某关系一直很好,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相处了接近一年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09年10月生育一女,被告在家抚养其女,原告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2、马某之所有有精神病是其王某及其家人对其殴打、谩骂,并且在马某失踪之后不予报警并且找寻,导致其精神状态恶化。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几年的婚姻实属不易,更应该珍惜,现在马某有精神病,作为丈夫的王某更应该端正态度,积极治疗,给予精神上面的支持,让马某感受到夫妻之情,对其治疗也是很好的,马某的精神病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王某的恶劣态度,心病还需心药医,王某更应该担起作为一个丈夫的责任,而不是以离婚的方式逃避。3、马某的精神病与王某的行为有极大的干系,王某不能以马某患有精神病就退缩,不予医治,这是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相违背。王某应当担当起丈夫的责任,医治马某的病。

  2014年11月20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王某作为丈夫面对妻子患病不应采取逃避的方式,而应积极治疗,使马某的精神状态得意回复,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双方是否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是否已经名存实亡。

  2、 本案中马某的精神病与王某有无关系。

  所涉及相关法条、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中涉及到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在承办该案中,承办人本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抚养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正确引导原告的丈夫认识自己的错误,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积极医治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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