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环致残,患者获赔近十万丨储博刚、孙浩男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2021/11/02 12:06:04 查看1092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承办律师: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孙浩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1日,患者汪某因“绝经二十几年,要求取环”到A省立医院(以下简称“医方”)门诊诊疗,医方予以相关检查后,于2021年6月16日行“无痛取环术”,术后患者回家,自觉腹胀不适,当晚入住医方诊疗,入院诊断:腹痛待查;呕吐待查;取环术后;高血压,2021年6月17日行“小肠穿孔修补+剖腹探查术”。患者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对方协商无果后,患者决定寻求法律途径的救济。

二、代理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孙浩男律师接受汪某的委托,作为其全权代理人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储博刚、孙浩男律师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申请司法鉴定,医调委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中医方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患者的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进行法医鉴定。

2021年9月16日,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储博刚律师、孙浩男律师就案件关键事实及证据主要发表了如下陈述意见:  

(一)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尽全面的告知义务,对手术风险因素的认识和预判远远不够,且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二)医方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诊疗过程不符合规范,在术中未能及时判断出子宫穿孔情况的发生,在此条件下继续进行手术,从而导致了子宫穿孔以及回肠损伤,从而造成了后续修补术的发生,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三)医方门诊手术记录不全,病历中缺少手术经过、IUD类型等关键材料,严重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

三、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中心充分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最大程度上采纳

了储博刚、孙浩男律师的陈述意见,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一)A省立医院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够,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汪某子宫穿孔、回肠穿孔、行肠修补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60%-80%为宜

(二)评定汪某因取环术并发子宫穿孔、回肠穿孔,行肠修补术

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三)评定汪某的休息期 、护理期、营养期均从行取环手术

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计91日。

四、案件结果

迫于鉴定结果的压力,A省立医院同意调解。2021年10月21日,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2021)合医调143号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医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90775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金亚太医疗团队办理的一起较为成功的案例,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鉴定意见的结论往往影响着案件办理的最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向意义,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多少、伤残等级的大小以及“三期”的长短都直接影响着患者后续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因此律师在鉴定阶段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将工作做在前面才会起到最好的效果,才能收获最好的结果。此外,救济途径的选择也是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作为律师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年事已高,在医调委阶段将纠纷解决无疑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因此,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法院诉讼,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才是应该去努力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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