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2021/11/03 11:08:59 查看18696次 来源:汤容滨律师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取得另案生效判决要求一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增加了执行案件的对抗性,故有必要对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加以理清。


一、参与分配的主要内容

 

1、提出主体

 

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参与分配的主体有三类:

 

(1)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2)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没有执行依据);

 

(3)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其中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2、提出时间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提出理由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4、提出的形式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除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外,还应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二、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

 

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

 

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

 

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三、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3、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则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优先原则)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适用平均主义原则)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制作


1、制作程序

 

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

 

2、分配方案的记载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可供分配款项总额;(3)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4)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5)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6)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3、送达对象

 

由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五、对参与分配方案的异议

 

1、提出主体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

 

2、提出时间

 

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法院处理

 

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启动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

 

六、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

 

1、提出主体

 

异议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

 

2、提出的时间

 

异议人自收到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的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3、提出的理由

 

异议人对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的反对意见有异议

 

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异议人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

 

5、法院处理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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