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大爆炸之:债权转让重大变化

2021/11/03 16:05:27 查看1025次 来源:谭晓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按照《民法典》最新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请务必履行对保证人之通知义务,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无效。而在此前的《担保法》中,并没有以上规定,故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中保证人的权利进行了有利完善。


过去相关规定均已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

《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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