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徐晓明律师普法:民事诉讼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2021/11/04 18:50:43 查看147次 来源:徐晓明律师

民事诉讼找不到被告,法院会要求原告补充被告详细地址,如果经过补充后,仍旧找不到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公告期满之后,如果被告仍旧没有现身出庭,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

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的现象经常发生。许多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会故意拒绝接收传票,或者不提供自己的准确地址。正是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告送达制度。所以,即便无法联系到被告,法院也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进行传票的送达。

当然,仅仅是公告送达往往不能够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顺利实现,所以我们《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即便被告不来出庭,法院也是可以判决的。

虽然直接言辞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采取的一项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陈述,证人当庭做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内心确信以判定案情。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不到庭辩论陈述致使诉讼迟延、诉讼难以进行,促使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完成举证、质证、辩论等的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以达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缺席判决开始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主要含义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于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

在我国,将缺席判决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缺席判决的概念即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能够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而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阻碍诉讼活动的进行,使得诉讼活动难以进行,法官可以直接依据其掌握的现有资料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已经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并进行了部分辩论,或者进行了辩论但辩论不充分,不视为缺席。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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