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小弟杀人伤人寻衅滋事,家济律师成功为生猪收购大佬减罪

2018/05/08 13:35:55 查看252次 来源:吴敬律师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刘甲、刘乙兄弟二人以批发猪肉为生,每天都会从黑龙江省某市向各地运输猪肉,基本垄断了黑龙江省某地生猪收购市场。刘甲、刘乙手底下有二十多个小弟。2002年时,刘甲、刘乙指挥小弟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予以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刘甲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罪。

  辩护人认为刘甲没有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甲小弟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刘甲无关。

  最终,被告人刘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办案经过

  1、案件的难点(核心点)

  1)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罪,罪名较多,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那么刘甲很可能要被数罪并罚,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是:(1)被告人刘甲、刘乙及其他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2)被告人刘甲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3)手下小弟的犯罪是否应当按照被告人刘甲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

  2、辩护人归纳的案件重点

  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将案件的重点归纳为:(1)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2)被告人刘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3)被告人刘甲对小弟犯罪是否指挥授意、知情、(4)被告人刘甲究竟真正实施哪些犯罪行为。

  3、辩护人的努力

  通过阅卷以及被告人刘甲供述,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两起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根本不知情。那么刘甲不应当对该四起案件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通过案卷发现,被告人刘某如何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分析类似案件,总结法院裁判幅度,为我们辩护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4、主要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甲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与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小弟实施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两起故意伤害案、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甲没有指使,授意,也不知情,被告人刘甲不应对小弟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3)被告人刘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的意见,被告人刘甲被认定为犯组织、领导、参与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四、办案心得

  1、同类案件具有相同特征,着重把握其中核心辩护观点。

  2、做好案例检索工作,为辩护提供重要依据。

  3、注重案件讨论,每一起案件都可以让辩护律师有所得。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