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设定“嫁人后丧失继承权”,内容无效?

2021/11/09 14:51:56 查看1178次 来源:鑫滳律师团律师


遗嘱设定“嫁人后丧失继承权”,内容无效

 

 

 

案情简介:

 

200611月,张某自书遗嘱“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同年12月,张某去世。2007年,张某妻蔡某与他人结婚并于次年生一女且在10号楼为女儿举办“百日酒”。2012年,张某侄起诉蔡某,要求判令张某名下9号楼、10号楼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经数名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遗书为自书遗嘱。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

 

张某侄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诉讼主张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应为遗赠纠纷。案涉10号楼并未列入遗赠范围,张某侄亦未张某法定继承人,同时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张某诉请判令10号楼归其所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婚姻自由系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亦系《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张某去世后,蔡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如蔡某选择再审亦人之常情,故张某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蔡某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故张某遗嘱中“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内容应属无效,即张某受遗赠内容无效。即便前述张某受遗赠内容有效,依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某死亡后,张某侄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同村,应知晓张某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条件成就,但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故判决驳回张某侄诉请。

 

实务要点:

 

遗嘱中设定诸如“我妻今后嫁人,房屋归我侄子所有”等约束内容,因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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