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老赖”才能构成拒执罪?

2018/05/10 17:08:58 查看109次 来源:张志华律师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点,也是近期各级法院的工作焦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截止到目前已经过去了两年,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已经进入攻坚战阶段。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级法院纷纷重拳出击,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试图迅速解决执行难问题。

  今年四月份以来,甘肃、厦门等地均出台相关规定,各部门联手,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连云港法院集中宣判1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现场近300人参加了旁听,另有超过11万人通过庭审直播网在线观看了集中宣判直播。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老赖”的执行和惩戒力度空前加大,拒执罪这一刑事手段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拒执罪案件数量将急剧上升。

  虽然老赖令人深恶痛绝,但在执法过程中还是要严格把握民事责任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绝不能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而滥用刑事手段。

  哪些人群可能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被执行人”是指,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行某种义务的人,大致有如下几种:(1)败诉的被告或原告;(2)败诉的第三人,例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人,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所列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所以,执行担保人负有连带执行的义务, 也是本罪的主体之一。

  哪些情况可能构成拒执罪?

  本罪为情节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如何认定“有执行能力”,争议较大,需要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就是指行为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无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执行的意图,客观上也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法苛责。

  其次,行为人要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处的行为,可以是“软拒绝”,典型的例如隐藏、转移、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削弱自己的履行能力;也可以是暴力行为抗拒执行,例如群殴、威胁、辱骂执法人员,打砸执法车辆、记录仪,撕毁封条、文书等。但上述行为均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关于此标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一共规定了下列十二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并且达到以上12项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以拒执罪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第(5)条要求被执行人真实报告财产情况,有的法院会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一并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财产调查表》,如若不填写提交,就可能陷入拒执罪刑事风险。郑重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若收到法院的《财产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并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如果没有财产,也要进行零财产申报。

  针对中国目前执行难的困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但绝不能因为解决执行难,就对刑事手段扩大使用。解决执行难固然重要,司法公正更加不可动摇,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办案。

  附件:蚂蚁刑辩团队承办的薛某拒执案庭审录像

  ※ 本案一审被告人被判刑,二审由蚂蚁刑辩团队承办、张志华主任担任辩护人,经过辩护人对本案各细节的梳理以及精细化辩护后,二审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辩护人张志华律师发表辩护观点(大小10M)

  本案辩护人张志华律师谈裁判尺度(大小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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