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2018/05/10 19:18:20 查看307次 来源:李水泉律师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也叫“自愿离婚”,指的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并通过婚姻登记部门(民政局)合法解除婚姻关系。正所谓,男女双方缘起缘灭,好聚好散,这是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在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这个调解基本上贯穿了整个离婚案件的审理。法官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即便如此,在诉讼离婚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重要的还是证据材料。包括能够证明自己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需要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等。只有对自己的诉求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实质上提高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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