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021/11/12 10:59:34 查看14553次 来源:李红钊律师

一、基本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军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军事秘密而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主观心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军事秘密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军人的概念

 

本罪的主体为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虽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没有军籍者;也不包括已经退伍、复原或者专业的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及其他人言以军人论,这些人员不执行军事任务时除外。

 

(二)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秘密包括下列事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便构成犯罪,同时实施以上多种表现形式的也不实行并罚。本罪的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利用照相机、计算机等工具采用不正当手段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听与侦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窃取与刺探没有重要区别。收买是指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出卖、交付、告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具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就应当予以追诉,至于是否已经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四)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对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特殊情形

 

本罪为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主体特定为军人。故一般公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同样道理,本罪所涉秘密须为军事秘密,如果军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境外”,如果军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不是“为境外”的,一般也不以本罪定罪处罚,根据其行为方式有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

所涉对象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不以犯罪论处;比如在国内已经合法公开的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已经不属于军事秘密的材料、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已经不属于军事秘密的传统工艺等等。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虽然这两罪涉及的都属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秘密,所采取的也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行为方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是指军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军人,而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军事秘密的安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安全和利益。前者涉及的行为对象特指为军事秘密,而后者的行为对象则泛指为国家秘密。如果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不属于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虽然这两罪主体都特指为军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军事秘密的安全。但前者是指军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而后者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军事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军人具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军事秘密的,则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军人为境内机构、组织、人员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也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四、处罚

 

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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