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被诉 应积极举证抗辩

2021/11/12 15:54:17 查看1291次 来源:李智锋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发现淘某上出现大量仿冒其发明和生产的新型“翅膀式折叠置衣架”,追踪索源,发现南海大沥C企业供货给淘某商家。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并扰乱了市场。陈某通过购买公证和大量的取证,将该C企业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我所接受C企业的委托,经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后充分运用“合法来源抗辩权”、“先用权抗辩权”和“现有设计抗辩权”进行抗辩,最终法官采信了我所的答辩事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善意使用者、销售者赔偿责任,而且需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相同的是:均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行为;不同的是:如果该行为构成了公开则使用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该行为没有构成公开仅仅是生产或者为生产做准备则使用先用权抗辩。

 

【防范措施】

企业在遇到被诉侵权时不应该简单地缴械投降,应该仔细研究一下对方提交的证据,再结合涉案的产品是否确实属于侵权的情形,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方会优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如合法来源抗辩,如果被诉侵权方确定确实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则可以结合证据来考虑是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或者先用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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