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代理词

2017/01/19 15:05:52 查看9677次 来源:张新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接本案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判决离婚。

双方于2003年10月底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

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庭审时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威胁,验证被告实施家暴属实),导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做出(2012)霍民一初第01205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改善,被告仍然未尽家庭责任与义务,导致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在答辩时也表明数年没有夫妻生活,双方已经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多。上诉事实均符合《婚姻法》中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庭判决予以离婚。

婚生女应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一次性抚养费。

1、婚生女台XX判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由于原告婆婆去世较早,台XX自出生后就有原告及其及其父母抚养照顾,冒然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台XX现在年幼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母亲的精心照顾,且原告父母愿意协助原告照顾台XX的学习与生活。台XX是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青春期后需要母亲的指导帮助其度过青春期,原告是女性更有利于帮助婚生女台XX度过青春期从而健康成长。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可以保证自己与孩子的生活来源,而且原告父母也愿意在经济上帮助原告抚养台欣悦。

2、被告抚养婚生女台XX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显然被告放弃工作在家全天照顾台XX是不现实的,那样其失去生活来源,更无法抚养女儿的成长。被告本人需要工作,在其工作时没人协助被告照顾台XX。年幼的台XX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论学习与生活都需要成人的悉心照顾,在这一点上被告无法很好的照顾台XX。随着年龄的增长,婚生女进入青春期,与父亲生活诸多不便,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度过青春期。

被告在庭审时多次扬言要用刀捅死原告及其代理人,在庄严的法庭上,被告都能口出恶言,并多次冲到原告席用语言与肢体威胁原告及其代理人,导致庭审数次中断,显然被告有严重的的暴力习惯。那么如被告抚养台XX,幼小的台XX将生活在家庭暴力中,会对台XX幼小的健康成长不利。

3、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2000元(每月抚养费600元,十年共72000元)。

为了生活原、被告婚后就搬到X集街道居住,原告本人在X集街道务工,被告答辩时也说明其在街道做生意,台XX在X集皖西XX学校小学部就读。显然原、被告及其婚生女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与学习生活均在X集街道,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抚养费。

现在台XX就读的是私立学校,教育与生活费用较高,而且现在的物价较高,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成长。被告庭审答辩时也多次说明收入较高,婚后靠个人收入买有私家车并盖有房屋五间,显然其收入颇高。那么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诉求的抚养费在被告的收入范围之内,是合法合理的。如被告不能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希望法庭在房屋分配上予以照顾折抵抚养费。

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在租用的土地上建有大房三间,小房两间,购买淮牌汽车一辆,被告也已经自认共同财产属实。

由于女儿台XX需要原告父母协助抚养,因此原告将父母接来共同居住以便于照顾小孩,所以原告要求获得三间大房与一间小房(原告与女儿住一间大房,父母住一间大房,一件大房为堂屋,一件小房为厨房)。婚后够买一辆价值7万元的江淮牌汽车与一件小房归被告,这样共同财产的分配价值均等。且被告婚前建有三间大房与两家小房,在住房上已经很丰裕,也能满足被告的工作与生活需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张新

本案法庭支持本人代理的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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