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

2021/11/16 10:26:38 查看130次 来源:李红钊律师

一、基本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表现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观心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罚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执行监狱或者看守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也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在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委派担任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也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严重不负责任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擅自离开监管或者看守岗位;发现在押人员有脱逃嫌疑时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押人员脱逃后不及时进行追捕等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三)在押人员

 

根据刑法第四百条规定,本罪的在押人员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因此不包括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人员。在押既包括在羁押场所,也包括在押解的途中。

 

(四)不构成本罪及可免除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四百条规定,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脱逃人员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以本罪论处。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虽然严重不负责任但与在押人员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对在押人员脱逃负有次要责任,在押人员脱逃后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将脱逃人员抓获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比如河南周口市王某等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王某等三位民警将一名在押人员从拘留所带到宾馆提审时,在押人员趁解手之际将其中一民警打倒后潜逃。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是民警李某未等王某与杨某到场就独自带犯罪嫌疑人上厕所,对犯罪嫌疑人脱逃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某与杨某在犯罪嫌疑人冯某脱逃后,能够积极协助将其抓获,又能当庭供认罪行,并且认罪态度好,被人民法院一审免除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

 

虽然这两罪的主体都为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都存在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主观心态表现为过失,而后者的主管心态表现为故意。前者为结果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后者为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结果为要件。比如河南省中牟县民警蔡某等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民警蔡某在押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过程中安排两名保安看守,自己到食堂吃饭,致使犯罪嫌疑人张某脱逃,张某在脱逃期间又实施了盗窃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本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却在看守在押人员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罪犯脱逃并在脱逃后又犯新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玩忽职守罪

 

虽然这两罪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泛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为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前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后者则是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与玩忽职守罪构成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条由于一般法条的原则,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罚

 

(一)处罚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三人次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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