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寻衅滋事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学习)

2018/05/17 14:39:15 查看233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编辑整理:由“刑事正义”综合整理

  关于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下文整合了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要点,你可以参考学习一下哦!

  寻衅滋事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人民司法2015.22.008)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以及各情形下行为的次数、后果等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案号】一审:(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497号二审:(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人民司法2014.18.017)

  【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3.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之辨(人民司法2011.14.051)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普少刑初字第183号

  4. 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06.060)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9)杭萧刑初字第1263号二审:(2009)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5.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人民司法2010.08.014)

  【要点提示】对于群体性斗殴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亦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突发的群体性斗殴案件,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法院经审判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其中体现的就是这种从严和优先的思维,希望能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号】一审:(2009)闵刑初字第344号

  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强迫不准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0.10.061)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的规定,强迫不准交易行为既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亦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该行为应作为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案号】一审:(2009)沙法刑初字第894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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