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冻结户口后,7口之家只补偿5人,法院判决全部合理补偿

2018/05/18 11:34:01 查看257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最近,最高法公布了一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诉讼提供了很好的司法精神指引,也为广大被拆迁人争取公平合理补偿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借鉴,对于各地法院审理判决相关案件也提供了重要的示范意义。

  拆迁安置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拆迁户的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违法操作,枉顾法律规定,抬出政策说事,剥夺被拆迁人应该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资格,比如,外嫁女不补偿,新生儿不补偿,投亲靠友不补偿,租户不补偿等等。

  今天,我们就拿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拆迁补偿安置资格被非法剥夺后应当怎么维权。

  7人拆迁只补偿5人,被拆迁人面临家庭生活水平降低

  王风俊是北京房山区拱辰街道的居民,有农村宅基地面积237.9平米,自建房建筑面积216.6平米,拆迁时,该房屋内在册人口7人,分别为王风俊夫妻二人,王风俊大儿子、大儿媳、孙女三人,二儿子、二儿媳两人,其中,孙女于2011年11月8日出生入户,二儿媳于2012年11月7日婚姻入户。

  房山区土储分中心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进行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号为京建房拆许字(2010)第94号,拆迁期限为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9月7日,许可证已延期。

  土地储备中心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先按照重置成新价对王风俊家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然后再由王风俊拿补偿的钱,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具体如下:

  1、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72544元;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30万元;

  3、其他补助费:4332元;

  以上共计:556392元(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还有部分提前搬家奖和工程配合奖)。

  王风俊一家可以按照5个人购买安置房,每个人有40平米的购房资格,优惠购房均价为2000元/平米。

  综上所述,王风俊家216.6平米的房屋拆迁后,可以获得200平米的安置房和剩余15万左右的现金(扣除购买安置房40万元后补偿款余款)。

  这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稍一分析,就能够看出不合理之处:

  1、拆迁后,王风俊一家的住房面积减少了16.6平米。

  2、剩下的钱根本不够装修200平米的房屋。

  也就是说,王风俊一家拆迁后,不但房屋越拆越小,自己还得搭钱做装修,是比较典型的“越拆越穷”,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应当保障被征地人的居住条件”的基本原则。

  为争取合理公平补偿,拆迁户提起诉讼,但一审败诉

  王风俊对此方案不能接受,遂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代理律师首先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然而,住建委枉顾基本法律事实和被拆迁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支持王风俊的裁决请求,反而裁定王风俊必须在2014年4月10日之前必须搬迁腾房,将房屋交房山区土储分中心拆除。逾期不搬迁,将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裁决失败的王风俊没有灰心,代理律师也随即启动了下一步的维权行动:将房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房山区住建委一起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撤销住建委的裁决。

  没想到,维权行动再遭打击,一审法院全部否定了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再度上诉

  王风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代理律师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律师在上诉状中诉称:

  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得王风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即使面临拆迁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而房山区住建委的裁决书置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使得上诉人的财产被过分低估,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1)裁决金额严重偏离当地市场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2)一审法院认定王风俊二儿媳、孙女两个人是非法加入户籍,不符合客观事实,一个是婚姻加入,一个是出生加入;

  (3)一审法院没有让作出评估报告的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不合符证人证言规则;

  (4)一审法院认定的延期拆迁许可证合法缺乏证据支持;

  (5)评估报告是单方委托,背离公平合法原则;

  (6)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参照了房山区土储分中心制定的拆迁政策,该政策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综上,王风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014)10号《裁决书》。

  二审胜诉,当事人赢得一百多万合理拆迁补偿

  北京二中院对王风俊案件审理后认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本案中,房山区住建委作出(2014)10号《裁决书》时,王风俊的户籍登记人口共7人,其中王风俊二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亦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据此,(2014)10号《裁决书》认定王风俊在该宅院在册人口共5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王风俊二儿媳和孙女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2014)房行初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京建房裁字(2014)第10号《裁决书》;

  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的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自此,王风俊拆迁维权案取得了最重要的胜利。王风俊一家如果能够多争取80平米优惠购房资格,按照2000元/平米的购入房价,再按照房山区2016年的房价,将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一百多万!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相较于征收方的“照章办事”,法院则多了一分人道主义精神,在判决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拆迁资格的认定提供很有意义的参考借鉴,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另外,拆迁户在遭遇不合理补偿后坚定地选择司法途径,并最终胜诉的精神也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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