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房屋拆迁补偿真相:为什么有的只给货币,有的只给房屋

2018/05/22 10:31:29 查看228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爱土拆迁律师团在提供征地拆迁补偿咨询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说“我们只有这一套房子,本想产权调换的,但征收方只给我们货币补偿,我们拆迁后住哪啊?”或者“征收方要把我们在市区附近的房子拆了,只赔我们城郊的房子,我们想货币补偿自己买近点的房都不行!”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这种征收方指定赔偿方式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以及遇到这种情况应该这么做。

  首先,我们要了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在我们国家,土地性质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不尽相同。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有明确规定:

  【征收补偿内容】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评估】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方式】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一般有产权调换、划地重建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一)按照产权调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的房屋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

  (二)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

  (三)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房屋征收,根据法律规定,都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既然法律已做规定,为什么征收方还是会指定补偿方式呢?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但在实践中,大多都是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甚至都不会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收方做出这种决定的核心就是利益。比如你家在市区附近比较繁华的地带,那么征收方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从长远来看,货币是贬值的,房产是增值的。如果征收方就近提供一套同等面积价位的房屋,成本会增加。

  其次,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处于强势地位,“说一不二”的形象深入人心,且被征收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到位,就算知道征收方不提供其他补偿方式的行为违法,也不清楚违背哪条法规。因此,征收方拿捏住被征收人“不敢打”、不知道“怎么打”的心态,有恃无恐。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您

  出现这种情况,能谈则谈,不要强硬与征收方起争执。若征收方提供的补偿不能满足你的生活需要,降低了原有生活水平,您可以联系拆迁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来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迟迟下不了走司法途径的决心,一直错过诉讼时效,最后委屈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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