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不想被坑钱?价格欺诈先了解一下

2018/05/22 13:58:13 查看166次 来源:天行明德律师团队律师

  王某同时购买标明“买500ml洗发露送进口产品70ml奢护精华露”字样的相同品牌洗发露套装,商品价格为29.8元。于是以欺诈事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生活超市退还货款29.8元,并给予其赔偿金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出售的某乳液修护洗发露500ml单瓶28.9元,同时出售的标明“买500ml洗发露送进口产品70ml奢护精华露”字样的洗发露套装,商品价格为29.8元。既然已经标明了“买、送”字样,即表明承诺消费者无需对赠品支付对价。该店故意用相似数字误导消费者,将原本应该相同价格的物品高价出售,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综上所述,判决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还王某返还购买的乳液修护洗发露套装;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赔偿王明损失款人民币500元。

  · 究竟什么是价格欺诈呢?

  (一)模糊标价,是指经营者不能精准地标示商品的价格。如某店销售茶叶,海报宣传时称每盒60元,当真正去购买时却要120元,营业员解释说:60元是一小盒的价格,一大盒包括两小盒,共计120元。

  (二)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等。比如某商场做新品服装打折活动,宣传称“新款女装一律五折”,其中一款连衣裙原价1200元,打完折为600元,如果按照宣传上所说,由于是新款服装,那就不存在“原价”与“现价”之分了,折后价也就相当于原价。

  (三)低价标示高价结算。比如某超市在标签上显示某商品“促销价9.9元/个”,然而在结账的时候却显示1个12.9元。这种现象在各大型超市中屡见不鲜。

  (四)混淆打折商品与非打折商品。比如某商场在三八妇女节搞活动时,对外宣传称化妆品一律六八折,但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化妆品都是六八折,有些商品是不打折的,但消费者误以为全部商品都在搞活动,从而购买了太多并不打折的商品。通过此种方式,商家以打折促销的手段,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五)馈赠商品模糊不清。具体指不能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具体名称、价格、数量等。比如市场上特别常见的一些鞋店经常打出“买一送一”的宣传活动,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是买一双鞋送一双鞋,实际上为买一双鞋送一双鞋垫。消费者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主要是商家没有具体标出赠品的相关消息。

  (六)隐蔽价格与服务附加条件,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带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比如某大型商场在搞活动时称“预存50抵150”,但是在预存了一定数额后,才被告知只有达到一定数额后才能享受抵用活动的相应优惠。

  (七)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具体指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等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与参照对象。比如超市商品经常打出“最低价”,而实际上该类商品所示的“最低价”无从比较。

  作为消费者,在遇到上述价格欺诈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理性对待,要保留好消费凭证,以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处进行过消费。

  其次,要养成良好的购物习惯,在结账后如果发现商品标签价格与最终结算价格不符时,要积极主动地维权,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为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些特殊保护,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学会积极主动地维权。

  法律为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些特殊保护,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学会积极主动地维权。

  作者:张玉,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目前在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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