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

2018/05/22 14:09:20 查看334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夏某与熊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号

  【要 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王某某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夏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熊某与王某某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

  【一审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熊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出具借条,向夏某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熊某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

  【一审判决】

  王某某出具借条向夏某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熊某认为借条是虚假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某与熊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债务系王某某的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讼争之债务属王某某、熊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夏某主张王某某、熊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熊某抗辩认为讼争之债系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相佐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王某某未从事经商,有赌博恶习,2005年1月12日、2007年2月28日2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熊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于2007年已经严重恶化,并于2010年破裂。二审中,夏某自认与王某某并不认识,借款前未了解王某某的家庭情况,款项交付时,熊某未在场,其亦未将王某某借款之事告知熊某。

  【二审判决】

  本案中,540000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某亦主张王某某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某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某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某某的借款为王某某、熊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夏某在与王某某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夏某要向王某某出借大额资金,应当要求王某某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夏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熊某已经举证证明王某某长期沉迷赌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

  【相关案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案二审法院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0)浙商提字第82号、(2010)浙商提字第80号、(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55号、(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385号

  二、陈甲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1)嘉盐商初字第159号

  【要 点】借款人张甲存在赌博恶习,曾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在此情况下,出借人陈甲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故法院认为该借款为借款人徐兴中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示(2010)嘉盐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表明被告张甲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其当庭陈述进行认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的相关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28日,被告张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被告张甲至今未归还。另,二被告于198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

  被告张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海盐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甲犯赌博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虽该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本案中,基于被告张甲曾有赌博恶习也曾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一事实考虑,在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上述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认定该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三、陈某木与孔某超、俞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4)杭萧商初字第856号

  【要 点】被告孔某超向原告陈某木借款前后,其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反而被告孔某超在借款后到澳门赌场参与了赌博,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故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应按被告孔某超的个人债务处理。

  【法院查明】

  2013年11月20日,被告孔某超由被告陈成峰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孔某超未还,被告陈成峰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4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孔某超辩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孔某超与被告陈成峰一起向原告借款22万元,上述借款已在澳门赌场赌博时输掉,与被告俞某红无关,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查明,被告孔某超、俞某红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7日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

  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孔某超、俞某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鉴于被告孔某超、俞某红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后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又根据被告孔某超、陈成峰的陈述,被告孔某超在借款后到澳门,并在澳门赌场参与了赌博,另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用于被告孔某超、俞某红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为此,原告主张案涉借款按被告孔某超、俞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不予支持,即案涉借款应按被告孔某超的个人债务处理。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的介绍分析,对于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附: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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