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妻可不还——借款用于投资等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018/05/22 14:42:56 查看286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资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例一】朱xx诉刘x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4)苏民终字第00331号

  【要 点】借款人蔡x借款用于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与李xx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该借款为蔡x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2011年3月1日,蔡x、储x、杨xx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设立江苏申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科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蔡x认购股份所需600万元由储x提供借款支持,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原则上偿还借款的期限不应迟于2012年12月31日,并应按5%年利率计息。另,蔡x与李xx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

  案涉《借款协议》生效时间为储x实际交付借款时间,即2011年4月7日,处于蔡x与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x借款系用于投资设立江苏申科公司,显然并非用于其与李xx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综上,储x关于案涉债务系蔡x与李xx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李xx在本案中对蔡x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例二】周xx与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4)台临商初字第55号

  【要 点】本案讼争债务原本是企业债务,后转为被告于xx的个人债务。而其配偶李xx对该债务不知情,且原告周xx未提供证据证明李xx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故法院认为该笔债务为于xx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30日,原告丈夫王xx与被告于xx及案外人朱xx签订一份股份合作协议。另外,公司以于xx个人名义向王xx、周x集资800万元,为公司借款。……。此后,原告分11次向被告于xx个人账户汇款300万元,并由临海市黄鑫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2月1日出具30万元、140万元、90万元收据各一份、2012年2月14日出具40万元收据一份,总计300万元。收据中注明收款事由为“往来款”。2012年5月18日,被告于xx与原告周xx进行对账,被告于xx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对账单载明“截止2012.5.18于明峰共欠周xx本金贰佰零贰万元整,利息结欠壹拾伍万元整,其余往来款均已结清。所欠款项承诺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利息按贰分计算。”

  【法院判决】

  本案讼争债务形成之初系黄鑫公司的企业债务,后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后转为于xx的个人债务。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转化行为被告李xx明知,且被告李xx庭审中表示其对该债务情况不知情且不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讼争的债务,应属于被告于xx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两个案例是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资等,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这时夫债妻就不用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等问题有很多,如果你有遇上这类麻烦建议找律师,有度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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