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副教授坐公交时猝死,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8/05/24 10:07:44 查看163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某军早上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以刘某军所乘坐的公交并不停靠学校及附近站点,且无证据显示其在车上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刘某军的家属则认为,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某军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工伤。5月22日,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不坐班(通常所说的“不打卡”)的工作,工伤又该如何认定?

  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

  事情回溯到一年前的2017年3月8日。当天一早,51岁的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某军坐上了534路公交车。7时20分左右,刘某军在534路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公交车司机,司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期间对刘某军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7时35分左右,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刘某军已经死亡。

  当时的公交车司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该车是从天平架总站开往萝岗方向,当车到达广汕路和大观路交界处,将近到达华山村站时,车内后面有乘客叫有人晕倒了。该司机称,当时车上约有5名乘客,晕倒的乘客没有与车上其他人发生纠纷。

  后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和广州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共同确认,刘某军的死因为猝死。

  他坐公交车去干什么?

  刘某军当日乘坐534路究竟去哪里,成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因素。

  事发后,刘某军的妻子在委托他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提交认定工伤的书面申请材料中称:2017年3月8日6时40分左右,刘某军出门去中山大学岭南医院,坐534路公交车时晕倒、猝死。

  然而,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称,刘某军所乘坐的534路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乘坐534路公交车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也即,刘某军并不是坐公交车去上班的。

  不过,刘某军妻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刘某军事发当日早上6点40分离开家后,乘坐534路公交车去中山大学岭南医院方向(开创大道站),该车次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附近站点,这一事实证明刘某军因身体不适于事发当日拟前往医院治疗。”

  刘某军当日乘坐534路究竟是想去那里,随着他的离去,已成了一个谜。

  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7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为刘某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收到决定后,刘某军的妻子将该局告上法院。其在诉状中称:“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军在学校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教学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至晚上8点半左右。据刘某军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反映:刘某军在2017年3月7日20时左右离开办公室前,曾经把手拿的饺子全部掉在地上。2017年3月7日晚,刘某军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其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一直到当晚凌晨2点仍在批改论文……”

  其妻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刘某军在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据此起诉要求撤销先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因未依时应诉,法庭缺席审理了该案。

  不过,该局在先前的书面答辩状中称,该局不认可为工伤的原因有:刘某军的妻子所述刘某军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另外,534路公交车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同时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刘某军乘坐534路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某军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不认定为工伤。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法律专家:劳动者是否坐班不是工伤认定的障碍

  不坐班的工作工伤如何认定?鉴于刘某军案正在审理中,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仅从一般法理角度探讨这一法律问题,不涉及该案案情。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飞律师受访时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三种情形可视同工伤。

  蔡飞说,关于工伤的认定,一般要与工作有关,或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视为工伤的情形。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无法排除工伤的可能性,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工伤。

  蔡飞表示,劳动者是否坐班,不是工伤认定的障碍。一般而言,只要劳动者在工作场合,就应该合理推断其处于工作有关的状况。“对工伤的认定,要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倾斜,但也不能无度,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会扩大社保基金的支出、增加社保负担,摊薄了其他真正发生工伤的员工的赔偿额。”

  (拓展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不坐班的工作工伤的认定要符合立法精神

  俞某某的丈夫冯某是海南省琼山中学数学教师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冯某在家中被发现身体异常,120医生到场后,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出具证明,称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不详”。

  琼山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为工伤死亡。该校出具书面证明称,当晚考试后“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海口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简称“223号工伤决定”)。海南省人社厅复议后维持了该决定。俞某某不服起诉。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驳回俞某某的诉请。俞某某上诉,海口中院二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其后,海口中院、海南高院驳回了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2015年1月,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为冯某发病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该决定被复议维持后,俞某某不服,向海口中院起诉。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海口市人社局上诉后,海南高院二审认为,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冯某组织晚修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冯某属于突发疾病死亡,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审查认为,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均建立在不认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下,其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于2017年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工伤认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如果你对工伤认定标准不了解或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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