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2021/11/19 17:51:34 查看10587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债务人A以自己的不动产向债权人B设定抵押,2018年4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从4月10日登记之日起设立;债务人A与债权人B合同签订日为2018年4月1日,那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4月1日正式生效;这里抵押权如果4月10日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获得权利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

(一)案例内容

(1)A公司与B银行约定A公司到期未还款,土地归B银行所有,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

(2)2018年4月10日抵押登记后,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的房子属于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3)A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B银行对房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答案是B银行对房屋拍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新增地上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4)开发商2018年7月1日建成房屋,开发商自建成之日起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5)A借款到期未还B银行和C公司的借款,我们站在C公司的角度来看,C公司对房屋价款享有多少优先受偿权呢?因为A公司是拿房屋向C公司借款,C公司可以就A公司拍卖所得4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6)同一块土地进行抵押,不动产作抵押,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我们知道A公司的土地所有权是政府通过无偿划拨给予的,那现在土地拍卖了,A公司当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了,该怎么补缴呢?土地拍卖价款800万元,应先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对剩下来的500万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进行清偿,B银行优先于C公司得到受偿。

(二)注意事项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证书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文章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