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职务犯罪风险知识小讲堂

2018/05/28 16:22:55 查看191次 来源:周刚律师

  一、前言

  职务犯罪是公司员工最容易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的员工因为法律意识不够,对于在公司中经手的公司财物,往往由于经受不住诱惑,以为只是占点小便宜或者只是暂时借用只要事后完璧归赵则可,但是这种“小便宜”或“暂时借用”却使其在无意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二、案情介绍

  A公司是我所的一家顾问单位,在当地是一家小有名气的家装建材生产商,随着近几年房地产销售的持续火爆增长,公司生意越做越大,其销售人员也是成倍增长。2018年4月底公司会计月底查账时发现两笔总计十二万元的货款一直未入账,经查负责跟进该货款的销售人员小陈已联系不上,现公司已做报警处理。

  三、案情分析

  小陈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了自己可以代公司收取货款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就其行为而言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若情况属实,小陈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审判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案件延伸

  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同于公司后台业务人员,他们时常需要到市场上去跑单拉业务,公司对其行政上的管理比较松散,销售人员往往又是第一手接触客户的人员,出于客户信任或公司的业务模式,销售人员在很多情况下有了经手公司款项的职务便利,于是乎在某些情况下就出现了该案例中的小陈,在代公司收取了客户的货款后,突然离职消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将就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常见职务犯罪做如下梳理,希望公司在员工入职培训时,不仅要重视业务能力的培训,更要注重员工行为规范方面的培训:

  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对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

  2.客观要件: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立案及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由于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可知,最高法、最高检对于职务侵占量刑范围的指导意见如下:

  量刑等级贪污、受贿

  数额对应职务侵占

  数额刑期

  数额较大3万至20万6万至4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万至300万40万至600万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600万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三个构成要件中的“数额较大”参照贪污、贿赂犯罪的的数额标准2倍,即6万元人民币即满足该罪的追诉条件。

  2、量刑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九)部分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确定基准刑。

  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其他严重损失、影响恶劣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罪名二:挪用资金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客观对象: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立案及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该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规定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只要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的两倍即10万元人民币就达到刑法追诉标准。

  以上两个罪名为公司员工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名,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有效防控犯罪发生,除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监管机制外。还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对其进行普法宣传,避免因无知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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