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34条

2018/05/28 18:04:44 查看250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34条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

  2、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立。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4.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

  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五、买卖合同纠纷

  6.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

  7.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能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

  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9.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10.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1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12.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

  13.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

  14.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15.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16.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18.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19.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

  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

  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

  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

  28.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2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九、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

  十、承揽合同纠纷

  3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3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4.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

  以上是真实案例的裁判规则,可以供学习参考交流使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