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2018/05/28 21:45:56 查看720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相信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只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有一小部分同时打两份工,就是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合法的呢,如果发生工伤,可以不可以获得赔偿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梁某于2015年10月6日入职深圳市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购买了社保。后公司又在东莞注册了一家公司,深圳公司派梁某到东莞公司上班,同时也与东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9月12日,梁某在东莞公司工作中受伤。但是公司只出钱为他治疗,并没有为他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公司压根就不想赔偿。在笔者的协助下,2017年8 月20日梁某的这次受伤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9月18号鉴定为十级伤残。然后向东莞市大朗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知道了梁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随即展开了各种拖延时间的攻势。先向法院提起了对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同时公司又向深圳宝安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深圳公司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方面受理了劳动仲裁申请,公司喜出望外,认为只要梁某与深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会赢了官司,得意忘形之下公司以已经达到了诉讼目的为由向法院撤销了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深圳公司与梁某在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深圳的仲裁裁决书后,笔者向东莞大朗仲裁庭申请了恢复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开庭时,公司以梁某与深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不能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应该在东莞申请工伤认定,案件不应该由东莞管辖,可以看出公司方对赢得这次官司信心满满。

  笔者认为,首先,承认梁某与深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同时也与东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故请求仲裁庭支持仲裁请求。

  2018年5月2号,东莞市大朗仲裁庭裁决东莞公司应该向梁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5099.7元。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精神。

  其实针对梁某在两家公司上班这样的案例很多。现实中不乏一些人身兼两职或者多职,但是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在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中,对于梁某这种情况,其实是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梁某与两家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梁某所签订合同的公司禁止员工兼职的,那么则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于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是属于合法的劳动关系,与任何一家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如今,国家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已经认定为合法,受到国家劳动法的保护。只要能够协调好工作的时间,不影响到两家公司的利益即可。

  但是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工作不能给原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否则单位可以解雇而且没有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总结:根据律师的分析,劳动者能够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多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同一行业的公司则会受到一些影响。如果在职期间由于劳动者的缘故造成企业的利益受到威胁,那么则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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