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篇)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

2018/05/29 15:48:40 查看247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选择再就业,或是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已成为日益普遍的现象,我国劳动立法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身份及法律适用并未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那么,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

  这些告用人单位的官司,劳动者都败诉了

  案例1:

  高女士在北京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将近10个年头,后被公司解聘。2016年,高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朝阳法院。高女士称,她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从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存在加班工作的情况,入职后只享受过21天年假,有153天年假未休。每年公司都会给她发放年终奖,但2015年却未发放。据此,高女士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等。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05年被告公司成立,虽然被告公司认可高女士自公司成立时便入职,但此时高女士已年满5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法院认为,尽管高女士至起诉时仍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高女士与被告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因高女士坚持按照劳动争议起诉,因此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案例2:

  像高女士这样的情况已发生不止一起。2015年房山法院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件。64岁的赵大爷在一家保洁公司工作了两年,2015年2月,主管告知他被辞退了。赵大爷说,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给付补偿金。

  对此保洁公司表示,辞退赵大爷是因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已经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还因为赵大爷违反了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房山法院同样以赵大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为由,驳回了赵大爷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

  案例3: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女士于2011年9月入职一外企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于2014年和单位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王女士年满55周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通知王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其二代身份证号码和一代不一致的问题无法办理退休。后单位向王女士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为她办理完退休手续她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双方此后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4:

  即便是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也是一样。去年,朝阳法院审理了何先生(澳大利亚籍)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1999年,何先生入职中国一知名外企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公司以何先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并注销了他的就业证,导致他必须限期离开中国。何先生不服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已年满60周岁,根据中国法律,公司终止与何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规定,无需支付补偿金。据此法院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法:

  到退休年龄后 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朝阳法院专门审理涉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法官张午阳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老年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退休后重新就业。当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或者被单位单方解聘后,他们往往以劳动争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并且主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假工资等等。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之后跟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这一点上,北京的法院裁判尺度是统一的。“因为通常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办理退休,拿到退休工资,并享受养老保险。”

  除另有约定 劳务关系只支持工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别究竟在哪里?张午阳告诉记者,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此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开除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劳动者还可以索要赔偿。而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带薪年假也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但劳务关系就如同雇佣关系,通常只有工资能够获得支持。具体工资多少,如何支付,也是遵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按月、按天、按小时都可以。而加班费、带薪年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关保险缴纳等福利待遇法律都不再保护,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务关系中,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给予劳动提供者任何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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