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探究

2018/05/30 18:23:54 查看236次 来源: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实中,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人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作为私力救济的协商解决往往是人们首先采取的方式,也是最经济、最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双方的协商成果一般会体现为赔偿协议,俗称“私了协议”。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也因此变更为合同法律关系。但这种变更是否合法,对双方的效力如何,受害一方能否无视该协议再行寻求公力救济,如提起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对国家所负的责任,应负何责是基于法律的直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因此,当事人对赔偿义务人的应负责任进行约定进而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强制义务,故该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不受该协议约束,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对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重新做出实体处理。法院应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确定责任的承担。之前的协议如果已经履行,则可以根据法院重新做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冲抵。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则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根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侵权法律关系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发生人身侵权行为后,当事人间便成立侵权之债,受害一方依法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及《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害者可以依其自由意志自主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如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而言,如果受害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并且不存在其他可撤销的事由,其与侵权人达成的协议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下,侵权之债已转化为合同之债。此外,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订立符合双方当事人的预期,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以免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

  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比如受害者未认识到自身的实际损失或协议约定数额过低或过高(一般而言,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30%)或有其他可撤销的情形,或者该协议未能适当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双方的合同关系进行处理,而不能请求法院重新处理双方的侵权法律关系,而如果该协议已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已被解除,自然受害一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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