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不吉利,我们能不能退?论凶宅房的合同效力

2018/05/31 15:08:52 查看136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该房不吉利,我们能不能退?论凶宅房的合同效力

  房屋价值包含了对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发生过凶案的住宅产生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那么如果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才得知房子曾发生过凶案的(卖方之前故意隐瞒未告知),买方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还规定了下列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以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发生过凶案的事实,就属于欺诈情形,因此也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买方需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

  2012年3月25日,陈霞与杨富强、杨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陈霞以800000元的价格购买杨富强、杨焱名下的上述房屋。合同签订后,陈霞向杨富强、杨焱交付定金39800元,并到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准备进行房屋交易过户时,陈霞了解证实该房屋曾发生死亡事件,遂要求与杨富强、杨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杨富强、杨焱退还定金,但遭拒。2012年6月25日,陈霞以杨富强、杨焱违反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由杨富强、杨焱双倍返还定金合计79600元;3、由杨富强、杨焱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6000元,并由杨富强、杨焱承担案件诉讼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霞能否主张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要求杨富强、杨焱赔偿经济损失。关于陈霞能否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洛溪新城派出所调取的笔录内容可知,2011年1月期间有人非正常死亡于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属于社会公众所认知的,因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所指的“凶宅”。正所谓安居乐业,居住房屋的好坏(也包括居住房屋是否为“凶宅”)直接影响居住者的情绪和心理感受,进而影响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房屋属于“凶宅”,不可避免地会对购房人的居住情感产生负面影响。在本案中,陈霞对所购房屋曾发生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形较为忌讳而不愿意接受,这是可以理解的,且涉案房屋已经实际由杨富强、杨焱出售且过户给案外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客观无法履行。因此,陈霞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杨富强、杨焱应将陈霞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

  关于陈霞能否请求杨富强、杨焱赔偿损失的问题。一方面,涉案房屋发生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时间是在涉案买卖合同签订一年之前,并非近期之事,杨富强、杨焱未披露该情况亦有合理性;另一方面陈霞也不能证实杨富强、杨焱是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存在发生有人非正常死亡之情况,故陈霞以杨富强、杨焱未完整提供涉案房屋的资料为由,要求杨富强、杨焱赔偿其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富强、杨焱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将39800元定金退还陈霞,驳回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