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张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解除合同拿回全部加盟费

2021/11/29 15:30:04 查看1045次 来源:程杰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11民初xx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加盟费5000元及技术转让费127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立品大华公司授权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区域内使用“古早小叶曲”茶饮品牌。合同签订后,其未实际利用立品大华公司特许经营资源等,其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

立品大华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签约后其积极履行义务,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30日,张xx与立品大华公司签订《古早小叶曲特许经营合同(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张xx自愿申请加入立品大华公司特许经营体系,按约投资、成立、运营加盟店,立品大华公司特许经营资源为其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古早小叶曲”茶饮服务品牌商标、相关标识、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工作流程、服务质量标准等资源。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至2025年4月29日止,加盟费5000元、技术转让费127000元,合计132000元,张xx付费后即获得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内的品牌代理商资格。上述技术转让费,合同约定对应“立品大华公司系列产品的配方及制作工艺和方法,具有核心价值”。张xx需支付8000元保证金,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张xx应及时注销加盟店相关营业证照,否则保证金不退。

2020年4月30日,张xx在立品大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当天便支付加盟费、技术转让费、保证金,合计140000元,立品大华公司向张xx交付运营手册、技术手册、授权书、U盘。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立品大华公司对张xx就营销、产品制作、开铺流程等进行培训,并为其设计12平米的奶茶店平面设计图。2020年7月27日,张xx向立品大华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解除合同、返还价款。

上述事实,由张xx提交的《古早小叶曲特许经营合同(区域代理)》、转账凭证、律师函等证据,立品大华公司提交的通知书、回执单、微信聊天记录、培训表、培训确认表、平面设计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xx与立品大华公司签订的《古早小叶曲特许经营合同(区域代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20年4月30日双方签订合同后,张xx于同年7月27日向立品大华公司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未开店使用立品大华公司特许经营资源,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张xx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张xx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古早小叶曲特许经营合同(区域)》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对于立品大华公司提出涉案合同不应解除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张xx不得使用立品大华公司经营资源;已经支付的价款,张xx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主张返还。关于立品大华公司应当返还的金额,立品大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张梦云交付产品制作、店面管理材料,且立品大华公司对张xx进行为期3日的培训,内容为奶茶制作、运营管理等,并设计店铺平面图,故本院结合涉案合同解除原因、解除时间、尚未开店使用立品大华公司特许经营资源、合同约定加盟费组成、立品大华公司履约情况等,本院酌情确定立品大华公司应当返还的加盟费、技术转让费金额合计92000元。关于张xx主张立品大华公司返还8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案涉合同系因张xx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故立品大华公司应当向张xx退还8000元保证金,对于张xx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与被告立品大华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古早小叶曲特许经营合同(区域代理)》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上述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原告张xx不得使用被告立品大华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经营资源。

二、被告立品大华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张xx价款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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