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交通肇事罪,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2021/11/30 09:30:24 查看1099次 来源:刘陆琴律师

2018年12月17日11时3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持A1A2D类驾驶证驾驶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2086公里100米附近时,撞上同车道内由付某持A2类驾驶证驾驶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J×××**重车尾部,致使付某所驾驶的车辆又撞上由刘某持A2类驾驶证驾驶的苏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尾部,造成被告人宋某某所驾驶的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黄某当场死亡、乘客郝某、张某丙张彩侠等多人受伤及多部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南京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胸部损伤出血而死亡;被害人郝某、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的情节,二审期间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的案发地在高速公路上,上诉人宋某某所驾驶车辆为营运大客车,且引起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故不宜适用缓刑。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谅解,故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宋某某进行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判处上诉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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