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男人离婚的方法,让原配快速最快时间同意离婚的绝招

2018/06/06 15:37:55 查看690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忠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 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其与B离婚;二、判令婚生子C由其负责抚养教育,B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C由其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其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 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 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子C跟随A共同生活。201 8年3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因双方对于婚生子C抚养问题存在争议,致使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B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C,因C现不满两周岁,并且一直跟随A共同生活,故应由A抚养教育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B每月支付A抚养C抚养费1 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被告B自201 8年4月起每月支付A抚养C的抚养费1000元至C年满1 8周岁时止,201 8年4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均于每年6月30日及1 2月3 1日前各支付6000元;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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