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需了解的几个期限

2021/12/02 17:19:07 查看265次 来源:王俊律师

                                                 民事诉讼中需了解的几个期限

   1、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3、上诉期限: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这个期限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申请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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