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中戏剧作品的认定办法

2021/12/06 14:54:46 查看1055次 来源:彭文静建工团队律师

戏剧作品是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一类,在著作权纠纷中认定戏剧作品可以通过这样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戏剧通常由舞台说明、戏剧冲突、人物台词语言动作、舞蹈音乐等元素构成。涉案作品的故事中是否包含人物以及剧情冲突是认定戏剧组作品的重要一点,戏剧作品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往往具备表现先进与落后、进步与保守等的矛盾冲突的特点。

其次,涉案作品是否存在舞台说明,舞台说明可以背景旁白的形式存在,通过舞台说明区分作品每一幕的内容。以舞台说明作为分界线,这一个特点也符合戏剧作品通过每一幕作为一个剧情以的特点。

第三,涉案作品的演员在表演过程中通过台词表现人物的性格以及故事的进展,涉案作品的台词包含独白、对白等形式。

第四,戏剧作品是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整体组合构成一个完整的作品,甚至部分作品还包含背景音乐、杂技武术舞蹈等动作内容。

第五,作为作品还应当具有独创性,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通过融合背景音乐的编辑创作、舞台说明、动作表演、演员台词对白的设计将作品所涉及的故事故事创以戏剧的形式进行表达,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这类作品并不是单纯的故事、动作表演的直接展示,而是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加工,对其所认知的故事的独特理解的表达,通过戏剧的形式对于故事进行新的演绎表达,这种人物、音乐、对白、马术的融合正是其独创性的完美表现。

第六,作为戏剧作品还应当是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符合作品的特征。戏剧作品本身就属于艺术作品的范畴涉案作品通过音乐、舞蹈、马术、旁白与台词的展示对故事进行艺术加工,使其具有观赏性、娱乐性以及商业性,因此涉案作品符合著作权中对于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作的要求。

第三,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能够通过使用被上诉人制作的音乐、配音、旁白以及舞蹈与马术动作的表演进行表达,并且这一表演能够被复制重复,这也是构成作品的重要特征。

综上,作品应当属于由人物冲突、台词、舞台说明、台词、背景音乐、动作行为表演共同组成的具有独创性且能够重复表演的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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