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二)

2021/12/07 15:59:20 查看1233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二)

    从保证金交付情况看,该武汉合同案中丁某系将保证金交付至马某马某亦作为收款人向丁某出具了收到条,收到条中虽亦加盖了上述椭圆形印章,但如上所述,不能仅凭所加盖的椭圆形印章确定收款人,马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亦否认曾收到给款项,丁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故从涉案保证金的收款人看,应为马某。从丁某主张的退款事宜及所举证据看,丁某系与马某通过微信聊天对退款事宜进行的沟通,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马某所从事的签订涉案防水施工合同及代收保证金的行为系代表马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该武汉合同案中丁某系与马某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并将款项交付至马某,后亦就退款事宜与其进行的沟通,在无充分证据证实上述行为系代表公司职务行为的情形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马某丁某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对丁某亦要求马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返还义务的诉求。

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未能就涉案防水工程进行完整施工,被告夏某某未向原告返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利息。判决被告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某防水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当您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当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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