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合同主体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2021/12/08 22:16:58 查看1318次 来源:文尧律师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对此阐明: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对施工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诉讼实务中,经常有发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对与施工人之间本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予以根本否认,对施工人提交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是检材与样本进行对比的过程,两者不致,并不代表检材一定虚假,亦可能是样本的问题。一启动鉴定程序而检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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